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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退休年龄新规定如下: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
1、干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公司、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都能够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岁,女年满五十五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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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干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公司、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都能够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岁,女年满五十五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岁,女年满四十五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本领的;(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本领的。 2、工人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团体工人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岁,女年满五十岁,持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岁,女年满四十五岁,持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限定也适用于工作要求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岁,女年满四十五岁,持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判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本领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判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本领。
女干部55岁以上,女职工50岁以上可以退休。对于从事井下、高温等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的女职工,年满45周岁可以退休,病或非因工致残的女职工年满45周岁也可以退休。
女职工退休年龄新规定现在是50周岁。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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