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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事实收养的当事人可以到户籍所在地凭收养公证书办理入户登记手续。 七类可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情况: 1、1992年《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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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和送养人首先要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经审查确认事实形成的收养关系真实合法的,应当依法出具公证书。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或公证书确认或公证书确认的收养事实形成之日起成立。
收养关系的成立,需要相关的机关对收养进行登记和办理收养证。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状况,我国办理收养的机关有两种:一是公证机关,即各地的市(区)县公证处,这是我国办理收养的主要机构。二是基层政权或户籍部门。在未设公证机关的地方,由乡、镇政权机关或户籍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办理收养证,当事人需要到收养机关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等。
1、你丈夫的养母与其丈夫的婚姻关系成立于解放前,虽其丈夫去台后另又婚娶,但并不因此而致两人的婚姻关系解除,法律不会因这特殊情况而否定两人之间的婚姻关系。 2、成立收养关系,须有收养的事实。自养母收养时起,直至养子成年,养母与其夫二人并未在一起生活,其夫显然没有共同收养的意愿,更无共同收养的事实,故而,其夫无论如何没有养父的身份。由此可得结论:你丈夫与其养母的丈夫之间没有养父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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