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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合同

2022-07-20
原告A公司诉称:A公司于1994年11月25日和1996年3年17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衡南县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财产抵押契约贷款45万元,贷款到期后,A公司未能按时还本付息,依据国务院相关规定,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将该贷款债权剥离,并于2005年7月20日将两笔贷款和利息转让给长沙办事处。2007年6月1日长沙办事处又将该两笔贷款45万元和利息一并转让给B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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