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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处理原则通常是: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
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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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若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债务应当属于个人债务: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不允许。因此,必须禁止通过离婚分割财产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违法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因违法犯罪或生产经营而拖欠贷款、税款、货款、贷款、雇佣工资、租金等。为了逃避债务,他们假借离婚手段,将非法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夫妻或家庭的所有财产协商分配给一方,而另一方单纯或主要承担债务,导致债权人债权失效,第三方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对于这一点,无论是婚姻登记机关,还是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问题时,都要严格防范。一方面,全面调查了解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和债务情况;另一方面,严格审查和监督当事人达成的财产和债务协议,任何损害第三人财产利益的协议都应视为无效。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无抚养义务关系的亲友所负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不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一方因个人违法行为而承担的债务。一方挥霍所负的债务,以满足私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一方从事经营所负债务,其收入不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也属于个人债务。
如果认定是一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一方必须用个人财产偿还。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没有抚养义务的家人和家人负债。(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实不用于共同生活负债。(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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