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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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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探视权。交抚养费和探视子女是没有必然联系的,交抚养费是义务,探视子女是权力,不探视子女也要交抚养费,同样的不交抚养费也可以探视子女,只有探望人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才能不允许探视。
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法定原因是: 一、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病; 二、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道德败坏,继续探望会对子女造成人身、心理严重损害; 三、暂停探望权的其他法定原因。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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