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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所有者可以向汽车所在地汽车回收企业销售废车。出售汽车时,必须填写申请书,提交汽车登记证书、牌照和驾照。汽车回收企业应确认汽车解体,向汽车所有者发行废弃汽车回收证明书。 汽车回收企业应在汽车解体后7天内提交申请书、汽车登记证明书、牌照、驾驶执照和废车回收证明书复印件,提交废车场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废车场车辆管理所应当从受理日起一天内审查提交的证明书、证明书、汽车登记证明书、车牌、驾照,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汽车废弃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注册地车辆管理所必须从收到汽车废弃信息之日起一天内注销,发行注销证明书。
1、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申请报废的,机动车所有人向有资质的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 2、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到支队车管所办证大厅申请注销登记; 3、属于机动车灭失、因质量问题退车、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持相关资料,到支队车管所办证大厅办理注销登记业务,领取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驾驶无牌车辆处罚:罚款200元,暂扣车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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