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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所需的资料:发生交通事故请求纠纷时,申请交通事故赔偿立案需要准备以下资料:(1)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证据:1、原告为自然人时,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明、户籍簿等。2、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登记机关发行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区法人登记证等。3、原告诉争执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名称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4、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家属的,应当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书和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书。5、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相关关系的证明。6、提供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互相关系的证明。(二)交通事故证明具有诉讼和代理资格的证据1、原告应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负责人证明(盖印章)。2、原告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代理人为执业律师的,应提交执业证复印件。3、原告为香港居民或涉台.澳及其他地区.国家的当事人委托国内执业律师代为诉讼的,应按照司法部的规定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委托手续。(三)证明双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及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1、交通肇事损害赔偿诉讼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或调解终结事故等证明材料2、法医鉴定材料.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或伤残重新评定书。3、人身受损的,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医疗费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4、财务受损的,提交财务损失评估报告,维修发票。5、提供诉讼请求中具体理赔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
发生交通事故请求纠纷时,请求交通事故赔偿的立案需要准备以下资料。(一)证明原件。被告主体资格的证据1、原告为自然人时,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籍簿等。2、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登记机关发行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区法人登记证等。3、原告诉争执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名称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4、当事人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家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5、提交事故车辆所有者.实际支配者.驾驶员证明书和相关关系证明书。6、提供损坏车辆的所有者.实际支配者.驾驶员的证明书和相互关系的证明书。(二) 交通事故证明具有诉讼及代理资格的证据1、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2、原告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代理人为执业律师的,应提交执业证复印件。3、原告为香港居民或涉台.澳及其他地区.国家当事人委托国内执业律师代理诉讼时,应按司法部规定委托司法部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委托手续。(三) 证明双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及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1、交通肇事损害赔偿诉讼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或调解终结事故等证明材料2、法医鉴定材料.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或伤残重新评定书。3、人身受损的,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医疗费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4、财务受损的,提交财务损失评估报告,维修发票。5、提供诉讼请求中具体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
交通事故赔偿立案需准备以下资料:(一)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证据。(二)交通事故证明具有诉讼及代理资格的证据。1、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负责人证明书。2、原告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代理人为执业律师的,应提交执业证复印件。3、原告为香港居民或涉台、澳及其他地区、国家的当事人委托国内执业律师代为诉讼的,应按照司法部的规定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委托手续。(三)证明双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及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1、交通肇事损害赔偿诉讼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或调解终结事故等证明材料。2、法医鉴定材料、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或伤残重新评定书。3、人身受损的,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医疗费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4、财务受损的,提交财务损失评估报告,维修发票。5、提供诉讼请求中具体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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