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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按照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二、条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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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营养费常根据医院出具的意见确定。交通事故中的营养成本一般是指人体受损后的新陈代谢变化。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身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物中获得营养所支付的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二、条文解释 本条是关于确定营养费的根据和营养费标准的规定,在理解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确定营养费的根据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的意见;其中,最重要的根据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虽然本条规定医疗机构出具意见只能作参考,但这一意见非常重要,是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确定营养费给付的重要依据。2、关于营养费的给付标准,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参照受害人的伤残情况酌定。还需注意的是,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的营养,必须是因侵权人的行为受到损 害,为弥补该损害而需要补充的营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为:当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基数。根据被抚养人的年龄和承担抚养费的人数。还有受伤者的残疾等级综合计算。比如:伤残等级为5级,老人两位需要抚养,共有3个子女,老人是60周岁。那么计算方法为: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乘以2(两位老人)乘以20年(抚养到80岁,还有20年)乘以60%(五级伤残对应的系数是60%)除以3(三位子女抚养)这样计算的额度就是抚养费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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