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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规定中,对于鉴定的资格是这样认定的: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一)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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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标准。 专家鉴定组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在判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是否为医疗事故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实际情况具体判定医疗事故的等级。 本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根据法律规定,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其等级划分依据是: 1、一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二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三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4、四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五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b、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 6、六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c、不能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 7、七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d、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8、八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远距离活动受限; c、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d、社会交往受约束。 9、九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十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作为司法鉴定对象。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 (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 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这样才能够知道司法鉴定的结果是否符合事实,更加具有真实行,司法鉴定的结果是可以通过相反的证据推翻的,只要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的结果有异议,鉴定人就需要对所做的鉴定结果进行说明,否则将不予采纳。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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