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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后离婚,以下是不要罚款的情况:(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中止或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应予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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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如果是违反国家和所在地区计生政策超生子女,需要接受相应行政处罚,需要交纳社会抚养费名义的罚款。当事人只要缴纳过社会抚养费名义罚款,不会因为同一事实在其他地区被再次要求缴纳罚款。《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第五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超生后离婚,以下是不要罚款的情况:(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中止或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其生育行为被发现时,该子女已经死亡的;(五)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六)其他依法不应予以行政处罚或征收社会抚养费的。
当事人违反计生政策生育子女,如果已经接受相关处罚缴纳了罚款,就不会因为这件事情再次被处罚。如当事人接受完毕超生的行政处罚之后,再次被处罚,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第四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第五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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