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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主管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与施工单位签定工程项目时,合同中应当有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事项的内容,并有强制性的制约条款;(二...
施工项目管理的对象,是施工项目寿命周期各阶段的工作。广义的施工项目是指从投标、签约开始到工程施工完成后的服务为止的整个过程主。它与狭义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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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被授权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被授权单位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二)被授权单位的相应计量标准,必须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三)被授权单位承但授权的检定、测试工作,须接受授权单位的监督;(四)被授权单位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在双方协商不能自行解决的情况下,由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和仲裁检定。
1、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对未成年人及妇女的劳动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根据《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两点明确的法定义务:第一,要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二,要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落实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责任,不仅需要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还应当明确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只有把环境责任落实到人,尤其是明确落实到单位负责人,才能保证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对减少污染物排放、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等责任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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