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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无须提供证据证明事实的事实有哪些?

2021-08-04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一条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六)自然规律或者定律。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中对于证明对象未作详细规定,有关证明对象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中有规定,即案件事实,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是证明的对象,证据本身不是证明对象。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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