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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案件受理45日之内作出裁决.案情复杂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15日.所以我建议你和仲裁委联系一下.如果他们未能在法定时间内作出裁决.你可以就该争议事项直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最好还是让他们出具一个超时未审结的证明书.
不服从劳动仲裁结果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合同纠纷发生地法院提起劳动诉讼。但是,由于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执行,不能再提起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等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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