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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的调解案件不服,可以在签收调解书后6个月内向原审法院申诉,但是《民事诉讼》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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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术后钢板在原告体内断裂,目前钢板继续存在体内已无任何益处。原告要求鉴定钢板质量问题,又拒绝取出钢板,应推定钢板无质量问题。故原告请求不予支持,并于2001年12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告不服,仍持原诉意见上诉至二审法院,要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二审有一审法院上级法院法官审理,在原审人民法院进行符合法律规定。附:《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 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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