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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申请行政复议一般不会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吸毒强戒暂缓执行有还会执行的可能,但一般不会再执行。吸毒强戒暂缓执行的条件包括被拘留人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提出了暂缓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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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对需要强制戒毒人员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强制其戒毒。《强制戒毒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强制戒毒,是指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措施对其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第三条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第五条对需要送入强制戒毒所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实施强制戒毒,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强制戒毒决定书应当于戒毒人员入所前交给本人。强制戒毒决定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戒毒人员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如果刑罚执行的时间大于强制戒毒时间(两年),刑满释放不再强制戒毒。如果刑罚执行时间小于二年的,刑满释放后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注:刑罚执行时间计算为强制戒毒时间。相关法律规定:《戒毒条例》第三十六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由监管场所、羁押场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连续计算;刑罚执行完毕时、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时或者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应该进行社区戒毒。《禁毒法》第三十九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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