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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 (1)自行辩护的权利; (3)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获得免费法律援助的权利; (4)对司法人员侵犯自己权利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的权利; (5)对审理自己案件的司法人员要求回避的权利; (6)对判决提出上诉、申诉的权利; (7)不受非法拘留、逮捕和超期羁押的权利,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救济性权利主要包括:(1)有权申请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2)对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3)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4)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诉;(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有权申请取保候审;(6)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7)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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