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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法定标准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标准(法定标准为两万五千元),死亡赔偿金如果死者不到六十岁的,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
经省政府同意从2010年7月1日起,提高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和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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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的人均养老金标准发给。 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其生前最后1个月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在职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的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1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个月的标准发给。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仍为2000元,一次性抚恤费由1000元调整为3000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家居省辖市的,每人每月由100元调整为140元,家居县(市)、镇的,每人每月由80元调整为120元,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由70元调整为100元。供养直系亲属,凡孤身一人生活者,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20元。
一、调整丧葬费标准 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二、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三、条件、范围和支付渠道 遗属的条件、范围及丧葬费、生活困难补助的支付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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