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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以。 2.中止探望权的唯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间相互关系恶化,或探望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
第一,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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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抚养费,不能拒绝探视,或许因为探视,良心发现,支付抚养费。支付抚养费是父母的义务,探视是亲情啊。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离婚并不能改变小孩与其母亲之间的血缘关系。其母亲仍然是小孩的监护人之一。因此享有探视权。另外,虽然双反约定女方不负担相关费用,但这只是对夫妻双方而言。小孩的母亲仍然有抚养教育该小孩的法定义务。 类似这样的问题在实际生活中很常见,解决的最好办法是承担一部分抚养教育的义务,毕竟,小孩是自己的。法律不能解决一切问题。
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有探望权,抚养方有配合的义务,抚养方拒不配合非抚养方行使探望权的,非抚养方可以提出探望权之诉;离婚时协商或判决所依据的双方实际情况,可能会在子女成长过程中产生很大的变化,所以法律出于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允许离婚夫妇以协议或诉讼方式变更与子女的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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