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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有两种形式,但是,无论采取那种方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都需要法院的认可。 1、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
离婚时孩子的监护权属于哪一方,离婚后一方是否再婚也不是变更监护权的重要因素。变更监护权的重要因素是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保障儿童合法权益,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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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协议不成的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孩子的抚养权进行变更。抚养权的变更,离婚之后子女抚养权的变更, 一是双方协商解决变更, 另外一种就是双方无法协议的时候,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予以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抚养权变更到哪去办理?夫妻离婚之后在任何的时间之内,一方或者是双方的情况或者是抚养能力发生比较大的变化,都可以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就即便子女抚养权有两种方式, 一是男女双方协商一致制定的《子女抚养权变更协议》, 二是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在男女双方意见一致的情况下,相比较于法院起诉需要走的法律程序,变更抚养权最快的方式就是双方协议变更。由于户籍管理部门在办理户口迁移的时候对于提交的材料审查都十分的严格,不认可单独的《子女抚养变更协议》,所以需要办理《子女抚养变更协议》公证。办理子女抚养变更公证,只需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制定《子女抚养权变更协议》,然后到公证处申请公证就可以。而当一方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而另一方不同意时,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即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人民法院审理抚养权纠纷问题时,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 因此,符合该《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任一情形的都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抚养权的变更会出现一定的实际问题,所以有关的当事人要注意其中的真实情况,但是事实往往相反,因此自己要积极的进行权益的申诉,即使是有关的当事人双方并不能友好的协商,法律手段的维权是较为有意义的,因此自己要学会运用。
抚养权的变更可以找另一方协商,如果另一方同意,再婚或者单身不受影响;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需要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变更抚养权更有利于孩子身心发展。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一)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二)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三)准许协议变更抚养关系。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 (四)不允许擅自变更抚养关系。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没有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擅自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况,但引起的原因是不同的,对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1、有正当理由的,可告知依法起诉。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确实没有尽到抚养责任,或者有虐待、遗弃子女等行为的,另一方为了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而擅自将子女骗走或抢走的,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应告知其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确定是否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2、子女擅自变更的,可告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起诉。受一方抚养的子女因种种原因,如因受歧视、虐待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中,并且明确表示再也不愿与抚养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应代理其子女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3、没有正当理由的,应说服教育送回孩子。没有正当理由抢走或骗走孩子,应说服教育其送回孩子,经说服教育仍不送回孩子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执行的对象并不是该子女,而是抢走或骗走该子女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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