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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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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病假是指工人在工作中受伤或生病需要离职休养的时间。劳动法中,病假应分为两种情况进行讨论。第一,医疗期间的病假。根据劳动部发布《企业员工生病或非工伤医疗期限规定》的通知(劳动部发布1994年4月7日)第2条规定,医疗期限是指企业员工因生病或非工伤停止工作,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人享受的医疗期间,根据使用者的工作年数不同,最低为3个月,最高为24个月。《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以下情况之一,使用者不得根据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接触职业病危害工作的劳动者在离职前没有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者怀疑职业病患者在诊断和医学观察期间(2)在本部门患职业病或者因劳动者受伤而失去劳动力的情况下(3)患病或者非劳动者非劳动者受伤的情况下,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4)女性员工怀孕期间、生育期间、哺乳期间的情况下(5)在本部门连续工作5年,退休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5年间)因此,劳动者因病假在法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第二,超过医疗期的病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使用者可以在30天前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追加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生病或者不受劳动伤害,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使用者另行安排的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训练或者调整工作场所,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3)劳动合同成立时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实行,劳动者与劳动者协商的内容无法达成协议。因此,劳动者因病休假超过法定的医疗期,如果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三十日通知,并依法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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