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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主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当事人的共同申请,在查明交通肇事事实及原因、分清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
根据法律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与判决相同。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效力。生效的调解书具有以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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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不能以经过调解解决的同一事实和理由,对另一方再行起诉; 2、调解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当事人不得上诉; 3、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调解书送达后,如发现确有错误,当事人可以申诉,人民法院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首先,结束诉讼程序。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结案的方式之一。调解协议生效,表明人民法院最终解决了双方的纠纷,民事诉讼程序结束,人民法院不得继续审理此案。二是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调解协议中得到确认,民事纠纷得到解决,当事人不得再次发生纠纷。第三,不得以同一诉讼标的、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调解协议生效后,民事纠纷已依法解决,当事人不得以同一诉讼标的、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对于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或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如果原告有新情况、新理由,也可以在6个月后第二次起诉,请求法院审理解决。第四,不得上诉调解协议。调解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达成的。当事人一旦接受调解协议,就意味着放弃上诉权。因此,无论是一审、二审还是再审程序中达成的调解协议,都不能提起上诉。第五,有支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调解协议是双方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一般情况下双方都可以自觉履行。有支付内容的调解协议生效后,有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使仲裁程序终结。调解书一经生效,仲裁程序即告结束,仲裁机构便不再对该案进行审理; 2、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被确定; 3、任何机关或组织都要在重新处理该案方面受调解书约束。也就是说,对于仲裁机构出具了调解书的争议,任何机关或组织都不得再做处理。既然调解书须经签收后生效,因此调解书一经签收,当事人不得反悔,但在签收之前应当允许当事人反悔。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这是因为达成调解协议的过程就是仲裁庭的审理过程,制作调解书时实际上审理已经完毕。所以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时,仲裁庭没有必要再经过仲裁程序重复已经完成的审理,而直接裁决即可。因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而使调解无效时,仲裁庭可以直接裁决,以免久调不决,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仲裁法》第51条第1款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经仲裁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要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并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仲裁庭除了可以制作仲裁调解书之外,也可以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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