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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章第四款规定的适用范围

2022-02-15
1、由教育部和国务院其他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机构根据教育部和国务院其他各部委制定的教学大纲组织编写的学校教材; 2、由国务院各部委的教育部门为提高本系统职工科学、文化水平组织编写的在职或业余教育教材; 3、由广播电视部或教育部组织编写的广播电视教材; 4、由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机构为扫盲或为农村教育而组织编写的扫盲课本和各种农村教育教材; 5、由部队军级和军级以上的政治或军事训练部门为部队政治、文化教育和军事技术训练组织编写的教材。未经版权所有者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写出版上述教材的习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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