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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的赠与会有一定的限制,因为农村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是集体所有的土地,个人不能获得完全的房屋产权,所以,只有符合农村房屋转让的条件,农村房...
参考如下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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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加剧,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成为一个社会普遍性问题通过柘城县法院近几年来审理的赡养案件来看,不赡养老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在农村呈日益上升趋势,农村老人的赡养问题,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 一、农村赡养纠纷案件多发的主要原因1.赡养纠纷大多发生在经济条件相对困难的农村家庭,由于赡养人自身家庭负担较重,生活也有一定困难,容易引发赡养纠纷 2.农村家庭子女多,思想意识落后,兄弟姐妹之间在父母赡养问题上相互扯皮,推卸责任 3.一些子女文化水平较低,普法工作又不能及时深入农村,造成法盲较多,也是农村赡养案件多发的原因之一 4.农村习惯在子女成家后分家,一些老人不注意维护自身权益,将家产全部分割给子女,自己今后的生活则完全依赖于子女供养 5.农村子女长年外出务工,也不给家中老人留寄生活费用,造成老年人生活无着落
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再检查,检查确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购房者有权退房,解除商社买卖合同,要求开发者赔偿损失。购房者购买的房屋质量问题不属于主体质量不合格,但由于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者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根据建设部设定的工作计划,2007年,国内所有城市和县城镇将全部建立廉租住房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应保尽保”。这是记者从1月23日召开的全国建设工作会议上获悉的廉租住房制度是中国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解决城市低收入者住房问题有三种方式可供选择:提供租房补贴、廉租房、经济适用房。这其中最经济、最公平、最能满足城市低收入者住房需求的制度是廉租房。眼下,很多地方的经济适用房逐步发展起来,解决了一部分较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但同时也带来了“权力寻租”、炒卖房号等一系列问题。尽管近期国家实施了一系列“房地产新政”,部分城市的房价有所下降,但就整体而言,绝大部分城市的房价对于城市低收入者而言仍是难以企及的“天价”,且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得到扭转。而廉租住房的基本宗旨,是努力保护低收入者的生存空间。其最大的特点,就是政府供应并提供资金补贴,其对象是人均收入偏低的城镇无房户。由于用地较少、成本较低和可以反复使用,廉租住房制度被认为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有效满足城市低收入者住房需求的一种保障方式。因此,贫困并不是过错,而消除贫困是政府的责任。让那些买不起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人群能居者有其屋,廉租房是一个有效的办法。在30%的家庭靠公屋栖身,同样,在欧洲各国只有一半人有自有房产。因此,从现实情况来看,我们也必须依靠廉租房解决中低收入者的居住问题,改变老百姓“买房方能安身”的思想。但现在看来,廉租住房政策的推行、实施的情况并不很好,如目前全国40多个城市尚未实施廉租住房制度。特别是一些经济发达的特大城市,去年财政收入数百亿元,但投向廉租房建设的资金不过区区数千万元。可以说,有些地方还没有真正把解决城镇低收入居民的住房困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管理和考核的内容。和谐社会不能忽视社会关爱。而政府为低收入者提供廉租住房不仅是一种关爱,更应是责任政府的有为表现。因此,实现低收入者的“安居”梦想,有赖于政府职能的充分体现,即建立稳定的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渠道,尽可能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建立严格的申请审批程序等等。而其中更重要的是,廉租住房应让最低收入群体乐其所居。我们有这样的意识:老百姓的住房问题,首先是政府的责任,政府要努力通过各种办法,比如提供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等来解决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而不能完全抛给市场。正如建设部所要求的,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市(区)、县,应在年内建立,并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对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笔者以为,只要我们的各级政府像看重GDP指标那样看重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等民生问题,真正地“以人为本”,确保在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下使所有居民都能充分享受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福利,实现“居者有其屋”的和谐社会就不难做到。----出租房的地方性的条例很多,但国家统一的法规还没有.随着国家对廉租房建设的重视和较大的资金投入,确实有必要规范现行的租房制度.现在各地已经开始修订原来的租房制度,但具体内容还不清楚.国家是否在今年8月要颁布新的出租条例也没有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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