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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城市改造需要而被拆迁的房屋,对被拆迁户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此外,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
拆迁补偿需要纳税。我国有各种税目,其中拆迁补偿不是免税对象。契税免税对象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军事单位承担的土地、房屋用于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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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2008年1月1日以后,符合《通知》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是,土地使用权归还者必须提供房地资源部门发行的,回收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盖土地管理专用印鉴),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不征收营业税。第三条,到2008年1月1日为止,符合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市、区、县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认可的,不征收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设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二)由于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回收的房地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被拆迁人按照国家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获得的拆迁补偿金,免除个人所得税。第二条,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买住宅的,在购买住宅的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金的部分免除权利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金的,超过部分征收权利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42号)第五条规定,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根据具体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征收住宅补偿费收入免除个人所得税的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住宅拆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根据城市发展计划,在旧城市改造过程中,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住宅拆迁管理方法规定的标准获得的拆迁补偿金是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住宅),都免除个人所得税。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买住宅的情况下,购买住宅的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金的部分免除权利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金的情况下,超过部分征收权利税。同时,财税〔2010〕42日明确规定,购买住宅的个人相关印花税也不征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个人房屋拆迁的,一般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法律规定,免征房产税的对象包括个人所有非营业性房产。拆迁补偿属于政策扶持,也是非营业收入,不需要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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