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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标准: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外,应当酌情决定执行总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的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由原来的二十年改为二十五年,总和刑期为三十五年,重新规定了数罪并罚的刑期。具体规定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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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原则。《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2.发现漏罪。《刑法》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刑法执行过程中再犯新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是指一个人犯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适用制度。数罪并罚不是对犯罪分子数个罪简单地加重处罚,而是先对犯罪分子所犯的各罪分别定罪处罚,然后再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决定该犯罪分子应执行的刑罚。由此可知,数罪并罚执行刑期有三种具体规定:一、数罪中有一罪被判处或者的,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二、数刑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三、数罪并罚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不超过一年,不超过二十年。另外数罪中被判处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也应当执行,并且有几个执行几个,规定“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1)吸收原则。也就是说,对数罪采取重刑吸收轻刑的处罚原则,选择最重的刑罚作为应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吸收,不予执行。并科原则,又称相加原则、累加原则或合并原则。指数罪分别宣告刑罚,然后数罪绝对相加,各罪刑罚总和为应执行的刑罚。(3)加重限制原则。又称限制相加原则,指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以其中最重的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程度的刑罚,作为应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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