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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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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要求赔偿的,因为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劳动法上的劳动主体资格,不能依靠自己的劳动获得收入维系自己的日常生活,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用主要由其监护人承担,因此,无从谈及“误工”一说,审判实务中,一般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法律规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一般来说,孩子的监护人就是他的父母,如果夫妻离婚,该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的,应当由同该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来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考虑到未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依然也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如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法院可以责令未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根据案情,双方过错程度进行区分,由监护人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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