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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户口已经迁移,当事人需要对身份证进行补办的,当事人应当向迁移之后的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进行补办,而不能在原籍进行补办...
公民办理户口迁移以后,若跨市区甚至省份的情况下原身份证是无法继续使用,需要到新的户籍地办理新的身份证的。因为跨市区以后相关的政策是不同的。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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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当地开通了异地补办身份证的业务,在当地就可以办理;否则,就要在户口所在地办理。目前,吉林、河北、广东、青海、贵州等多地出台新政,明确可在全省内或省内试点地区异地办理身份证。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 2015年7月1日,部署天津与河南、江苏与安徽、浙江与江西、重庆与四川、湖北与湖南10省、市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一对一试点;建设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系统,加载居民身份证挂失信息,逐步向社会各部门提供核查服务;组织实施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工作。 2016年7月1日,在试点基础上,部署全国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试点工作。2017年7月1日,全面实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工作。
在外省异地,若属于一对一试点省市的可以异地办理;本省内异地若本省内实施省内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制度的可以异地办理;以上两者皆不属于的需要回户籍地办理。一、全国层面:只有部分试点省市开展异地受理一对一试点,属于试点地区的可以异地办理,不属于的需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公安部就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的流程进行了详解,简单来说就是“居住地受理——户籍地签发——居住地制作和发放证件”。离开户籍地的群众异地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有以下步骤:第一步,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缴纳证件工本费。其中,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第二步,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签发。第三步,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此外,异地受理不增加制发证周期和任何收费。依照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安机关自公民提交申请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制发证周期。异地受理与户籍地受理一样,群众都只需缴纳证件工本费,没有其他任何费用。有效期满换领居民身份证的,证件工本费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的,证件工本费40元。新华网《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的流程解析》链接:al//12/c_.htm二、省(直辖市)层面:今年全国各省(直辖市)陆续实施省内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制度。省内居民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换领)和居住证(学生证或学籍证明)等有效证件,可在居住地申办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换领、损坏换领、丢失补领业务,无需回户籍地办理。此外,公民异地申请换领、补领身份证,向受理地公安机关缴纳证件工本费,户籍地公安机关不收取任何费用。收费标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有效期满换领收取工本费20元/张,丢失补领和损坏换领收取工本费40元/张。公安部印发《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公民如遇身份证丢失、被盗,在户籍地的,可持居民户口簿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挂失并办理补领手续;离开户籍地的,可到就近的户籍派出所或者办证大厅申报挂失,符合异地受理条件的,可在异地受理点办理补领手续。挂失申报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登记表》。公民还可通过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查询丢失身份证的相关信息。异地办理全国推行“三步走”: 2015年7月到2016年6月:天津与河南、江苏与安徽、浙江与江西、重庆与四川、湖北与湖南10省市开展异地受理一对一试点; 2016年7月到2017年6月:在全国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逐步开展; 2017年7月:在全国各地全面实施三项制度。
1、不可以: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第12条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应该在本人的户口所在地的对应学区,就近入学; 2、当事人户口迁移后,应辖区当地的对口学校负责人或者当地的教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为子女办理转学籍就读手续; 3、具体可以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事先咨询当地的对口学校负责人或者当地的教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闽教基〔2016〕44号):第八条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学校不得接收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就读,也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第十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 1.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县域内跨学区、乡镇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 2.学生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跨省、市、区县工作调动(不含同城区内调动)的; 3.随迁子女及其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居住地跨省、市、区县、乡镇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 4.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工作调动,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5.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可视情况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或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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