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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传唤必须去,如果不去,被传唤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或者逃避传唤的,经领导批准,依法实施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是公安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时,使用...
不能不去派出所传唤。因此警察传唤必须去,如果不去,对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或逃避传唤的,经领导批准,可依法实施强制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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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有配合办案的义务,不去会被强制传唤到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传唤时间分为刑事传唤和治安传唤两种情况: 1、刑事传唤:传唤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件特别重大和复杂,需要拘留和逮捕的,传唤孕妇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2、治安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核实情况,核实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如果情况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询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公安机关传唤的规定如下: 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进行,及时处理案件,传唤必须使用法定的诉讼文书--传票。传票应先期送达被传唤人。受传唤人应按传唤要求准时到案。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到案的,要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经依法传唤而拒绝到案的,司法机关可根据侦查或审判活动的需要,依法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强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传后变更强制措施,执行逮捕或进行拘留。同时,拒绝接受传唤,也可作为对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的一个表现,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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