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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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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复议案件后,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特殊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炯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是人民法院系统内同级人民法院或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中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管辖可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法定管辖包括等级管辖和地区管辖。裁定管辖包括指定管辖、案件转移和管辖权转移。《行政诉讼法》规定,经过复议,复议机构无论维持决定还是改变决定,都可以选择原机构所在地或复议机构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复议的案件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无论是行政复议单位还是原行政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事件,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和原告户籍地、地址、限制人身自由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行政诉讼管辖权的类型有: 1、一般地域管辖适用于没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定。 2、特殊地域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共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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