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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刑事案件辩护的依据主要是什么?

2022-07-06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人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一案的辩护人。通过认真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法庭调查,我们对本案有了更为明晰的认识,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对于其抢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已经认罪。作为辩护人,我们对其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我们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多个法定的、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希望法庭充分予以考虑: 一、在被盘查时主动交待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应减轻对其的处罚。(具体犯罪事实与自首情节) 二、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请求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予以法定减轻处罚时,再予酌定从轻处罚。(从轻处罚情节及法理) 三、犯罪情节较轻,真心悔改,应不会再危害社会,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所述,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没有异议,但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在此辩护人恳请法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其予以从宽处理,给被告人一次悔改的机会。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考虑与采纳。此致人民法院辩护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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