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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
1、接到伤害案件报警后,接警部门应当根据案情,组织警力,立即赶赴现场。 2、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现场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勘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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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先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公安受理并立案,不立案的公安应开具《不予立案决定书》,若不服则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公安机关(指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上级)复议一次,仍不予立案的,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认定及处罚:本行为的主体是指具有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和健康权,身体权是自然人维护其身体的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自然人身体权最重要的就是保持其身体的完全性、完整性,任何人破坏自然人身体的完整性,就构成对自然人身体权的侵害。健康权是自然人以其器官乃至整体的功能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健康权的客体是人体器官及系统乃至身心整体的安全运作以及功能的正常发挥。殴打既是侵害身体权的行为,也是侵害健康权的行为。当殴打致被侵害人的身体组织功能不能正常发挥的时候,就是侵害健康权;当殴打已经进行,但尚未造成上述后果的时候,就是侵害身体权。本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殴打他人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故意伤害伤残鉴定程序如下: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二、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三、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四、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五、重新鉴定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六、复核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八、出庭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依法实事求是的对鉴定结论的依据进行说明,回答与鉴定相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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