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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量刑参考标准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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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诈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是指个人诈骗数额达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金额达30万元以上。至于其他严重情节,一般是指进行票据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进行票据诈骗、恶习不改的;因其诈骗造成受害人巨大经济损失的;诈骗票据款项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等等。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个人诈骗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参照《解释》规定,即可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至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以票据诈骗为常业的,因其诈骗造成他人特别巨大经济损失的,属于惯犯、累犯或多次作案的,具有多个严重情节的,等等。
诈骗罪量刑标准:1、有下列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1)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2)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2、有下列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3、有下列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1)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重处10%:(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8)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9)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5、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1)退赃或退赔的;(2)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3)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但这也是一个范围的规定,毕竟我国各个省市的经济发展情况不同,因此无法将全国的诈骗罪立案数额都规定为一样的,这样就会出现不公平的情况。司法实务中,针对不同的诈骗数额,此时对行为人作出的处罚也是不一样的。
需要根据具体情节分析,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介入,了解案件事实,避免过高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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