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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借贷期限不同,民间借贷异。但无论如何不同,都不允许超过36%的年利率。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方法主要分为:1。民间借贷期间的利息1。首先,双方同意利息法院确定和处理约定的利息如下:年利率低于24%区间,法院支持;在24%-36%区间,法院也支持已经履行的部分。2、双方未约定利息(1)未约定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贷款人主张期限内的利息。(2)借款人自愿支付后,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的,不得超过年利率36%法院不支持部分利息;超过36%部分利息法院将支持返还。二、民间借贷逾期利息1、约定逾期利息民事主体之间的活动,始终遵循有约从约的基本原则,如果借贷双方明确约定逾期利息,只要不超过年利息36%按约定计算即可。2、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请注意。即使贷款期限内没有约定利息,也不会影响逾期利息的主张。民间借贷虽然只要有证据,当事人就可以自己办理,但不同的诉讼请求导致的最终诉讼结果会有很大的不同:双方没有约定,即贷款期限内没有约定逾期利息,法院将支持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没有约定,即只约定借款期内的利息,这也是一种常见的民间借贷方式。
银行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基准利率,实际合同利率可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的利率确定,当事人只能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的范围内进行协商。贷款利率高,则借款期限后借款方还款金额提高,反之,则降低。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贷款业务的条件: 1、年龄在18到65周岁的自然人; 2、借款人的实际年龄加贷款申请期限不应超过70岁; 3、具有稳定职业、稳定收入,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征信良好,无不良记录,贷款用途合法;
首先,如何确定计息期间。关于利息的计算应当从借款之日起计算,复利应自按约或按规定结息付息时拖欠之日起计算,并无疑问,但利息或复利应计算至何时,则规定并不明确。 一种意见认为,逾期贷款利息和拖欠利息的复利应当计算到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日,借款方当事人不按期偿付借款本息,承担违约民事责任的底线应为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日,一旦判决确定了给付日期,判决生效后就不允许借款人继续拖欠,这是法院判决的强制性、拘束力、执行力所在,期满后如果借款方仍不清偿,则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迟延履行法院判决的责任,即支付加倍利息的迟延履行金,如果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前借款方提前清偿,则应在判决基础上相应减少利息支付。这属于借款双方的自行和解,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另一种意见认为逾期贷款利息及复利应计算到借款实际清偿之日,借款方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清偿,不仅是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行为,相对贷款方来说,同样也是违约行为的继续。一种行为两种性质,贷款方针对借款方便享有给付迟延履行金和违约金两种请求权,并允许选择其一。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逾期贷款利息应计算至贷款方当事人的起诉日。因为人民法院对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查评判,应围绕双方争议的焦点,仅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法院判决结果不得超出诉讼请求支付借款利息的范围;贷款方起诉时,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借款方应支付借款及利息的数额,就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认定,即法院受理时借款方所拖欠贷款方的借款本息,只应到起诉时止,此后属诉讼中及判决后迟延而增加的,不属起诉时双方诉争的事实范围。 如果允许借款方当事人通过诉讼,甚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后仍拖欠,那么法院事实的认定是否确定?如在判决时,就考虑到借款方可能不按确定的期限履行,那么,判决书的拘束力何在?判决后,借款方随着履行的迟延而支付贷款利息数增加,那么判决结果的确定性何在?因而应以起诉日为判决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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