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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逐渐成为公众讨论的热点问题。那么关于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究竟涵盖了什么内容这也是目前人们非常关心的问题。 脑酷商业秘密网认为对于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范围可做如下的总结: (一)对于计算机软件的字面要素的保护 计算机软件的字面要素即软件的源代码和目标代码,可作为文字作品享有著作权。 (二)对于计算机软件的非文字要素的保护 计算机软件的非文字要素即程序的组织、顺序、结构,对于这部分内容是否能享有著作权,应当运用阿尔泰案中确定的包括抽象、过滤、比较三个步骤的“抽象概括法一来具体进行分析判断。首先要区分出思想和表达,要在最概括的思想(如程序的功能)和最具体的对思想的表达(如一行行的代码)之间划出思想和表达的界线;其次并不是每一个对思想的表达都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还需要具体的考虑这一表达的独创性、功能性以及是否存在思想与表达的混合。 (三)对于计算机软件的外在界面的保护 计算机软件的外在界面包括其菜单系统、用户界面及输入输出的方式等显示在屏幕上的各要素。在软件开发过程中,技术人员可以在不复制一款已有的软件的代码的情况下,复制上述各要素,这是因为产生这些屏幕显示的程序代码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编写。在主张计算机软件界面侵权的案例中,实际存在着两种可能性。一是对软件界面的复制侵犯了其内在的程序代码作为文字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二是仅侵犯了软件界面本身作为其它类型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产生屏幕显示的代码是以不同方式编写的,这一事实并不能改变屏幕显示本身被复制了的事实。这意味着,应当将屏幕显示作为独立于软件代码的其它类型的作品给予著作权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界面具体应当作为哪类作品受到保护,这取决于界面上所包含的各要素具体符合著作权中哪类作品的定义。可见,一款计算机软件可以同时受到多种类型的著作权保护。如一款角色扮演类的游戏软件,其精美的人物造型、背景画面可能作为美术作品受保护,其所配的音乐或特定的声音可能构成音乐作品或录音制品从而享有著作权,其中的人物对话和故事情节的设计又可能构成戏剧作品。
一、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内容软件版权人的权利通常包括①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开于大众的权利。②开发商的身份权,即开发商的身份权和在其软件上签名的权利。③使用权,即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评论等方式使用软件的权利。其中的翻译是软件文件中使用的自然语言之间的翻译。④使用授权和获得奖励权,即授权他人以上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和获得奖励的权利。⑤转让权,即将上述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转让给他人。如果其他人未经版权人许可行使这些权利,将构成侵犯他人版权的行为,停止侵犯,消除影响,公开赔偿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受到非法收入、罚款等行政处罚。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方式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软件著作权有效或登记申请文件所述事实的初步证明。我国借鉴国际先进管理经验,实行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制度。1、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通过登记,通过登记机关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2、软件著作权争议发生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主张软件权利的有力武器,同时也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保护的前提。3、进行软件著作权交易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权利证书,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同时,国家权威部门的认证将使软件作品价值倍增。4、合法的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该软件产品,并可以出版发行。5、申请人可享受产业政策所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例外,因为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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