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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一起承担,一般工伤保险会报销到98%左右,剩余部分可以要求单位承担即可。《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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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一起承担,一般工伤保险会报销到98%左右,剩余部分可以要求单位承担即可。《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住院期间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停止工作期间,视为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是否需要护理,由治疗工伤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4.1.5生活自理障碍“的规定,对照职工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出具的书面证明确认。所在单位可以派人护理,也可以支付护理费工伤职工请人护理。护理费的标准所在省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参照当地同等情况护工标准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014 4.1.5生活自理障碍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a)进食:完全不能自主进食,需依赖他人帮助; b)翻身:不能自主翻身; c)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动,排大小便需要他人帮助; d)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帮助; e)自主行动:不能自主走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 b)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 c)部分生活自理障碍: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或两项需要护理
1、住院期间(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2、住院期间(停工留薪期)该工伤职工可享受与工伤前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待遇,即用人单位需要按照该职工工伤前的平均工资按月发放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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