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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侦查机关抓不到人,应该通缉。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
1,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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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等方式向投资者偿还本息或者给予回报的行为。这里的"不特定的对象"指公众,而不是特定的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本质。因此,非法集资不是犯罪嫌疑,而是犯罪形式。一般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以公司名义非法集资构成犯罪的,由单位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公司业务员是否承担刑带责任需要看是否起到了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方法实施上述条款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1.立案侦查; 2.拘留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3.逮捕,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4.审查起诉阶段案子由公安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5.检察院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第五项规定了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非法集资退赔后将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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