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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
1、承包经营合同纠纷这样管辖: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即由承包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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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经营纠纷适用一般的合同纠纷的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约定由与纠纷有实际关系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纠纷有实际关系的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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