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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关于如何治理超限超载的方法是这样的:广泛使用固定或移动称重设备对超限车辆进行检测。在高速公路收费站设有电子秤测量轴载。大型货车还要安装货...
(1)二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2)三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三个轴计算,下同) (3)四轴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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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对第一至第五种情形的查处,公安交管部门主要负责对第六种情形的查处。同时,交通运输部对车辆货物的装载外廓尺寸亦有规定:a、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b、车货总长度18米以上;c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只要有其中一种情形即为车辆外廓尺寸超限。
治理超载是个大问题但并不是一个难问题,为什么说它不是一个难问题呢?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往往拦下一辆超载车,对方只要交付了一定数额的罚款就可以顺风无阻,直到在下一个路口被拦截,再缴费再上路,正是这种只收费不管理,交了买路钱就一路顺风的做法,以及管理者事不关己的做风才会使得高速路上的超载现象屡禁不止。 部门管理到底是为了制止、堵住疏漏,还是一罚了事?如果不从思维上进行转变,治理超载的行动很容易沦落为一阵风式的运动式管理。 其次,没有事故的守卫负责制。往往隐患车、超载车上路的时候,没出问题的时候大家相安无事,但出了问题就发现往往事故车不在自己的管辖范围之内,正是这种各扫门前雪的分段思维管理思路才会使得高速公路上的超载难的问题难以禁止。更多作用是在于收费上、在于罚款上,而不是在制止上,正是这种只关心收费不关心危险的行业潜规则,才会使得超载危险上路屡禁不止。 事实上,到底是在超载车没有上路之前就拦截,还是说让危险的隐患在路上前行,毫无疑问前者更有效,治超难难在只收费不管理,难在没有守卫问责制。
对于超载超限如何处理,要依据超载超限的程度而定,超载超限超过20%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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