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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
离婚协议可以推翻。双方未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未生效的,由双方协商变更。如已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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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协议离婚时,《离婚协议书》中已经对婚内进行了财产分割。如果离婚过后,一方认为离婚时在财产分割方面让步太大,想反悔。在法律上能否行的通? 一、在一般情况下,离婚后不能再进行财产分割 夫妻协议离婚时,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民政部门申请离婚。而且,他们应当在民政部门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在《离婚协议书》中对婚内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夫妻债务承担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通常情况下,如果是通过协议离婚,而且已办完了离婚手续,男女双方就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对婚内财产进行分割。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反悔。这是因为,《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对于任何一方来说,这都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如果没有特殊原因,都应当接受这一决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所以《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现实生活中,个别当事人出于急于离婚方面的考虑,可能会在财产分割方面向对方当事人做出一些让步,甚至是较大的让步,这在法律上也是允许的,毕竟这是男女双方在平等自愿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 二、法律对于离婚后财产分割方面的争议,还是留有余地。如果出现以下两个方面的情况,可以重新分割财产: 1.一方当事人能证明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对方当事人对其使用了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的。 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对此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如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人民法院审理后,如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将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要想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告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将直接导致败诉。换句话说,如果要主张离婚协议无效的话,原告负有举证责任。 2.离婚后一方当事人发现另一方当事人还有藏匿、未分割的婚内财产(比如说股票基金、企业股份、私藏的现金存折等等),或者是发现还有《离婚协议书》中未涉及到的婚内财产。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对新发现的这部分婚内财产进行分割。同样,此类案件必须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同样,原告在案件中负有举证责任。 相关法律: 《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9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离婚协议书还没经过办理离婚登记的,可以推翻。如果离婚协议书经过办理离婚登记并且备案后,一般是不能推翻的。当出现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再次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在婚姻登记处备案,不能证明存在欺诈、胁迫,不能改变;如果两人提出协议,但未在婚姻登记处备案并提起离婚诉讼,则意味着原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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