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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新成立的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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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新成立的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社会保险登记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2、办理好缴费登记手续后,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日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本单位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扣除后代为缴纳。
1、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新成立的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社会保险登记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2、办理好缴费登记手续后,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日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本单位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扣除后代为缴纳。3、各地需要的具体材料及办理流程可能会稍有不同,办事前建议咨询当地社保经办部门确定。
(一)使用者申请社会保险登记。使用者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投保人情况表。企业单位出示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资料,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出示有关机关批准成立文件等相关证件资料,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提供身份证件,户口簿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资料。(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社会保险登记申请。社保经办经营机构收到使用者和个人填写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和相关证明书等申请资料,必须立即审查。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退回登记申报材料等,告知不受理的原因。对申报资料不全的,要求补齐资料后重新申报。(3)社会保险经营机构记录社会保险登记信息。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应立即将通过审查的使用者信息、员工信息、参加保险的灵活就业者信息输入社会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完全正确地制作使用者和个人社会保险文件。(四)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发行社会保险登记证书。社保经办单位对符合社保登记条件的用人单位,自领取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开具社保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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