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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审判中的地区管辖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
一、刑事审判中地区管辖的规定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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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审理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划分。立案管辖:《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立案侦查。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
刑事审判管辖权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2。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更适合的,可以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同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由原人民法院审理。
刑事审判管辖应注意以下问题: 1、我国法律对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是属地原则; 2、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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