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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自上述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是否意味着工伤职工只能承认自己,承担损害结论不一定。如果工伤认定不是因为工伤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近亲属自身原因而未进行工伤认定的,不是因为主观上懒于申请,而是因为客观原因,如因法定期限内住院而未申请,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仍有权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提起侵权赔偿诉讼,请求用人单位按照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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