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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诊所需要具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变更法人需要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同意方可变更。一般程序是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医疗机构变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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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2可行性分析报告;3选址报告;4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简历和有关证件,包括、毕业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在编证明(内部医疗机构)或非在职证明及证明等(验证后交复印件);5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
开诊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规定: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诊疗科目、床位; (四)注册资金。
申请人条件:1。执业人员自行申请;2、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常住户口;3、持有相关专业的医师执业证书或医师资格证书;4、设置科目必须与所学相关专业一致,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5、非在职人员(指退休和辞职人员);6、身体健康(区卫生局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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