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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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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看具体情况定,取保候审,仅仅是变更了强制措施而已。如果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有可能予以逮捕。最终结果是否需要坐牢,由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 2、取保候审,完全不等于最终不能判实刑、不需要坐牢。不过,取保候审有其适用条件,一般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才可以取保。
其办理对象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从正面来看,必须针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需要逮捕但是证据不足的被拘留人;不能再法定期限内处理完毕,担忧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持有有效处境证件。不需要逮捕但又有可能逃避侦查的。而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如果接受审查的嫌疑人发生以下行为,接受审查的决定机有权取消等待审查:未经许可离开居住的市、县的地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24小时内没有报告的情况下,妨碍证人作证的情况下,破坏、伪造证据或供述。如果受审嫌疑人违反事务机关同时制定的以下规定,事务机关也有权取消事务机关禁止进入的场所,与事务机关禁止的人见面或者通信的事务机关禁止的活动,没有按照规定将护照等出入境证明书交给事务机关保存的情况下。由于等待审查对案件处理结果有很大影响,取消等待审查对嫌疑犯非常不利,在此注意等待审查的嫌疑犯,遵守等待审查的规定,不得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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