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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需要满足下列条件:1、具有当地城镇户口2、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3、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包括:经济适用房申请人的家庭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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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当地城镇户口; (2)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3)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符合下列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当地城市户口;(2)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3)无住房或现有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房价格、可支配收入、生活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经济适用房申请需要条件:这个是要分地区的,不同的城市和地区的申请条件也不尽相同!你可以看一下这个,!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已婚(含未满 35周岁离异 (或丧偶)带小孩)或年龄在 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三)申请家庭 (2人及以上)现有 (或已有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 48平方米 (含 48平方米); (四)属中低收入家庭 (家庭中低收入,指按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家庭人口数以下者)。 二、申请家庭工资总收入的核定 申请家庭上年度工资总收入状况,以单位或社区、街道核定盖章为准。 (一)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二)申请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所在单位无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的,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请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审核、街道确认,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街道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社区、街道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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