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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这项规定,自书遗嘱的要求是: (1)须由遗...
1、本人身份的说明;(身份证号码、住所、近亲属情况) 2、本人委托的遗嘱执行人的说明;(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住所、指定遗嘱执行人与本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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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书应由遗书人亲笔写,签字,明年、月、日,符合以下其他要求合法有效。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应对劳动能力不足,是否有生活来源继承人保留所需遗产份额。无行为能力者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继承人的真实意义。被胁迫诈骗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被篡改的部分无效。遗嘱有效的情况下,遗嘱者的真实意义有几个要求。如果有胎儿或其他被继承人抚养的无劳动力者需要预约相应的遗产份额的法定形式。
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不可对遗嘱内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代书人将书写完毕的遗嘱; 应交由其他见证人核实,并向遗嘱人当场宣读,经遗嘱人认定无误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关于自书遗嘱书写如下: 在实践中,它的一般写法是: 1、立遗嘱的目的,即处理财产的意思表示,应首先写明:“我立本遗嘱,对我所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2、对财产的具体处理,应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及其所在地,遗留给何人,具体写明由哪一个继承哪些财产,也可按财产写明。 3、遗嘱人的要求和遗嘱书的处置。 4、立遗嘱人、证明人、代笔人签名盖章,并写明立遗嘱的时间、地点等。由于立遗嘱人的具体情况不同,遗嘱的写法不一定拘于以上格式,但必须是有效的才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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