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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交警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具...
(一)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 1、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财产损失在3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 2、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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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1、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财产损失在3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2、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是对赔偿有争议的。(二)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在3万元以上的;2、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3、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4、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交通事故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一)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1、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财产损失在3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2、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是对赔偿有争议的。(二)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在3万元以上的;2、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3、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4、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二、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一)发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财产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可以由一名有资质的岗勤民警当场处理,财产损失在3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由事故勘查民警处理。(二)民警在填写法律文书时,应当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三)民警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并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四)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执勤民警应当场进行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民警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1、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2、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3、当事人不同意由民警调解的。(六)使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事故认定书》,由各大队事故中队发放,《事故认定书》的存档联及处罚决定书由事故中队立卷保管。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即哪些法院审理的哪些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按照我国民诉法的规定,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第一审案件。除此之外,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均不得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而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作了如下解释:“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法院调查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另外,该意见还列举了三种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包括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已经按照普序审理的案件以及发回重审和再审案件。二、简易程序的适用特点:1、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2、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案件。3、简易案件只能对初审案件。4、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5、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6、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7、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第一审普序。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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