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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涉及宅基地纠纷的,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维护合法权益,需要提起收集有利证据。
宅基地纠纷的处理如下: 1、协商,农村宅基地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2、调解,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3、仲裁,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诉讼,根据纠纷内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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