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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紧急联系人不需要负法律责任。借款合同约定紧急联系人,一般是为了在债权人无法与债务人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帮助其与债务人取得联系,并不需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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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紧急联系人不需要负法律责任。借款合同约定紧急联系人,一般是为了在债权人无法与债务人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帮助其与债务人取得联系,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没有义务帮借款人偿还贷款。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九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贷款紧急联系人不承担贷款责任。 申请表中的联系人的主要义务是在贷款机构无法联系到借款人时帮助联系借款人,并不承担贷款责任,在实际操作中联系人的信息均是借款人填写,而很多情况联系人并不知其已成为“联系人”,银行也并不审核联系人的相关信息,故此“义务”即非法定也非约定义务,对联系人不具有约束力。 何况贷款紧急联系人并不是贷款担保人,对贷款这件事没有法律责任。如果被干扰了正常生活可以报警处理。
您多虑了,可能您真正想表达的是同事万一不还款自己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是不会有这种可能的! 我国法律对于保证的成立是有自己的认定法则的,除非您本人在贷款文件上签署“保证、担保,同意承担连带责任”等字样,或者在担保合同上签字捺印,否则不会产生为之担保的法律后果,您本人既然不知情,就不可能签字同意担保,自然无需承担责任。 另外,紧急联络人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这是银行为业务需要制定的,上面签署的人名只有联络作用,不承担任何义务,当然也不享受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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