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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
这种情况下构成贪污既遂,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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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律规定,对于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再录用为公务员,所以,不可能重新提拨任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000年4月29日)通过的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虽然不享有国家公务员的待遇和权利,但当他们协助人们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们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在对其处理时,以国家工作人员论,适用《刑法》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规定。
如果数额较大,则构成贪污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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